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某在2019年玩仙侠类的手机游戏时发现有人低价贩卖游戏道具,通过网络搜索后发现可以通过网络工具利用游戏漏洞免费获得道具、副本资源、游戏内的货币等,经过研究,苏某某掌握了这一方法。
2021年3月底,一微信好友给苏某某推荐一款游戏,苏某某下载后发现这个游戏有漏洞,使用之前掌握的方法经过操作可以无偿获得游戏虚拟货币和道具。苏某某将方法告知苏某甲、苏某乙,让他们帮忙去游戏里将刷到的虚拟货币等以低于游戏官方商城的价格售卖给其他玩家,所得钱款按照约定比例分成。
2021年4月1日至3日,被告人苏某某售卖采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游戏虚拟货币等共计人民币59000余元,其中被告人苏某某自行售卖得款人民币10599元,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售卖得款人民币38300元,通过被告人张某乙售卖得款人民币10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分别退赔游戏公司人民币6万元、2万元、5000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苏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2159元,被告人张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490元,被告人张某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550元。
裁判说理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单独或分别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共同采用非法技术手段,获取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被告人苏某某、张某甲系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乙系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确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苏某某分别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共同实施部分构成共同犯罪。
被告人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甲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乙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江阴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游戏世界虽然不同于现实世界,但行为处事仍受法律制约,钻游戏bug漏洞,违反国家规定,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游戏装备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本案被告人钻游戏漏洞获取道具售卖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 ,依法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在此提醒广大游戏玩家,虚拟世界不是法外之地,切勿心存侥幸而为所欲为,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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